記者 蔣煬崔景印實習記者 李剛
  前不久,市民餘先生帶著10個月大的寶寶在江北大融城4樓的一家游樂場游玩時,寶寶被一個10歲大的孩子撞倒在地,但游樂場卻拒絕道歉。
  近日,我們走訪市內一些設在商場內的游樂場發現,這些游樂場缺乏監管,大多都有衛生和安全隱患。
  10個月的寶寶被10歲孩子撞倒
  餘先生的寶寶10個月大,10月25日下午,他和妻子帶著寶寶逛大融城,看見4樓有一家叫悠游堂的游樂場。餘先生說,服務員介紹0到8歲,且身高1米3以下的孩子都可以進去游玩,於是他買了票,和妻子帶著寶寶進去了。
  誰知,寶寶在游樂設備上玩時,突然來了個小孩,也沒家長看管,把他的寶寶撞倒。寶寶腦袋摔在地上大哭,餘先生趕緊抱起寶寶,並攔住這個小孩。“他說自己10歲了,就一個人,家長早就離開了。”
  餘先生說,當時他和妻子忙著跟游樂園交涉,準備送寶寶去醫院檢查,也就沒刻意攔住這個小孩。餘先生說,寶寶腦袋經檢查沒有大礙,他們雖然自掏了檢查費,但仍希望游樂場能道歉。餘先生說,撞倒寶寶的小孩已經離開了,可游樂場的工作人員卻拒絕道歉,無奈,他打了110報警。經民警調解,餘先生和妻子抱著寶寶離開。但餘先生說,很多商場都流行開設兒童室內游樂場,裡面的衛生和安全是否得到重視,很多家長都很關心。
  游樂場不能建在4樓及以上或地下
  近日,我們就連續走訪了主城一些商場內的兒童游樂場發現,大多都有衛生和安全隱患。我們發現,這些商場里的兒童游樂場所在的樓層並不一樣,其中大融城的兒童游樂場在4樓,沙坪壩一家商場里有一家游樂場則建在負二樓。我們調查還發現,商場往往從消費盈利角度考慮,把兒童游樂場等目的性消費場所設在高層或頂層。
  但根據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》的要求,托兒所、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4層及4層以上樓層或地下、半地下建築(室)內。這主要考慮到,一旦發生火災等險情,方便缺乏逃生能力的兒童立刻疏散。  (原標題:10個月大寶寶在游樂場玩被撞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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