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記者 台建林 通訊員支票借款 張晨欣 王小勇
  近年來,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人民檢察院在查辦案件中發現,一些城中村幹部利用職務之室內裝潢便通過“供貨、攬活”等受賄的苗頭。
  所謂城中村幹部“以權供貨”、“以權攬活”的受賄方式,是指信用貸款城中村的村組幹部利用職務之便,以向在本村組開發各類工程的開發商、承包商供應材料、或分包工程等方式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。近年來,隨著城市化的深入發展,城中村土地不斷升值,在其中開發的各類工程越來越多,利潤也相當巨大。一些動機不純的村組幹部既想方設法從中分一杯羹,又害怕黨和國家嚴厲打擊職務犯罪的形勢,於是就想通過向開發商供貨或承包工程的形式,“名正言順”地掙錢。
  蹊蹺的30抗癌食物萬現金“補償款”
  某村書記劉某,在村委會換屆落選後,按之前的約定,收受承攬本村改造工程的開發商現金30萬元。但劉某的本意並非如此直白地收受賄賂,而是在工程開工後,通過向開發商供材料來掙錢。開發商也答應了二胎劉某的要求。誰知在換屆選舉中,劉某卻意外落選。向開發商供材料的好事也就輪不到他,為了不使自己“吃虧”,劉某就找開發商要了30萬現金,作為對自己喪失供貨機會的“補償”。
  另一個村三組組長文某,收受在本組開發商品房的李某現金20萬元,將14萬元平均分予組委會其餘7名委員,自己只留了6萬元。文某將受賄款大部分給其他委員,並非膽小或不太貪心,而是有更大的算盤。原來當時即將換屆,文某希望取得其他委員支持,能夠連任組長。連任後,文某按照和李某的約定,將在李某開發的樓盤中承建工程,預期收益更大。
  金台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分析,上述兩個案例雖然以普通的受賄方式被查處的,但應當看到都隱藏著“以權供貨”、“以權攬活”的預謀,只不過沒有來得及實施罷了。從中可以看出,這種“以權供貨” “以權攬活”行為有兩個特征:一是強迫性和排他性。開發商、承包商必須讓城中村的村組幹部供貨或分包合同,有時還不能讓其他人參與競爭;二是職務性。村組幹部讓開發商答應其要求是利用職務之便。
  “供貨”“攬活”的本質
  金台區辦案檢察官認為,村組幹部如果只賺取了平均利潤或稍高利潤,由於村組幹部付出了相應的勞動,不能以犯罪論處。但是這顯然也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,違反了《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》第五條第四款“不得在工程項目立項及承包中,暗箱操作,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”的規定,應當受到黨紀處分。
  若村組幹部獲取高額利潤或只是名義上提供勞務或供貨,但同樣獲取酬勞。此種情況下,村組幹部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,本質上就是權錢交易,只是手段更為隱蔽。對此可以參照2007年“兩高”《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“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問題”規定,如果村組幹部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開發商供貨或承攬工程。對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部分,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。至於沒有供貨或提供勞務而領取酬勞的,其行為即是一種純粹的權錢交易,領取全部酬勞應當算作受賄數額。當然在此類案例中,由於村組幹部是在管理本村組事務中收受的賄賂,對其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。
  選好“當家人”是預防關鍵
  一些村組幹部之所以想法設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,有缺乏監督、待遇偏低等客觀原因,但應當看到,個別村組幹部黨性原則喪失,動機不純是關鍵因素。
  在農村選舉中,一些善於搞關係、膽大妄為的人當選,的一個目的就是給自己謀取私利,加上平時就法制觀念淡薄,黨性修養更談不上,這時再好的制度也難以抵擋蠢蠢欲動的“貪婪之手”。
  辦案檢察官建議,在農村選舉時,有關部門應當適時指導,確保當選的幹部黨性堅強,公道正派、為群眾所認可。  (原標題:檢察官揭城中村幹部新型受賄方式:供貨、攬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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